近日,石屏法院审理了一起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案件,十一名被告人被判处八个月到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到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越南籍男子“阿意”(未到案)联系罗某,要罗某帮其从越南运送越南籍人员至中国内地,罗某遂电话转介绍张某科(另案处理)与“阿意”取得联系。后张某科与柏某友、邹某冰商量,由柏某友负责找人将越南籍人员从越南老街带至中国河口,邹某冰负责将越南籍人员从河口运送至西双版纳。之后,柏某友安排唐某庆运送,唐某庆联系越南籍男子罗明运送。邹某冰遂邀约被告人王某海、谢某、易某浩参加运送,被告人王某海又邀约被告人覃某奎、刘某荣参加运送,被告人刘某荣又邀约被告人王某天参加运送。

2020年11月3日晚,罗明带四名越南籍女人从越南老街偷渡至河口县南溪镇南溪加油站往桥头方向11公里处,邹某冰驾驶被告人王某海的三菱牌越野车接应,到河口县检查站之后,邹某冰让被告人覃某奎带四名越南籍女人走山路绕过检查站。次日凌晨,被告人王某天驾驶丰田牌小型轿车载被告人刘某荣、谢某、易某浩及邹某冰在前面负责探路,被告人覃某奎驾驶三菱牌小型轿车载被告人王某海和四名越南籍女人跟在后面,两车用对讲机相互传递行车方向等信息。两车自河口县南溪镇经屏边县白河镇、蒙自市芷村进入天猴高速公路,行驶至石屏收费站时,被告人覃某奎与被告人刘某荣对调车辆乘坐。2020年11 月4日10时55分许,被告人刘某荣驾驶的小型轿车在天猴高速K331+800M处时被民警查获,当场查获被告人王某海、刘某荣及四名越南籍偷渡人员,被告人王某天等人知悉王某海、刘某荣等人被查获后,遂驾驶车逃离,后经侦查调查被抓捕到案。到案后,多名被告人对其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该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海等十一名被告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境管理规定,明知他人偷越国境而予以运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对十一名被告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随案移送的涉案一并予以没收。

(阿瑞)

云南省红河州石屏县人民法院 供稿

责任编辑:段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