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城市交通军人优待办法》消防救援人员“入列”

近日,红河州人民政府印发《红河州城市交通军人优待办法的通知》,明确全州消防救援人员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和城市轨道交通有关优待政策。

红河州消防救援支队第一时间向州委、州政府请示汇报,得到大力支持,在贯彻落实国家已明确优待政策的基础上,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红河州实际,对全州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城市公共交通优待政策做了进一步完善。《通知》明确要求,本办法适用于现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残疾军人和消防救援人员,优待范围为:城市公共汽车和城市轨道交通。在所有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码头等场所显著位置摆放(悬挂)“军人依法优先”标识、设立军人优先购票专用通道(窗口);公路、渡口、隧道、桥梁和各类停车场,在显著位置摆放(悬挂)“军车免费”标识;在享受优待时,消防救援队伍出示消防员证、干部证、学员证等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和城市轨道交通,落实消防救援人员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公共汽车的政策。下一步,支队党委将继续加大与各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力度,使消防救援人员优待政策在更多领域落地见效。

责任编辑:杨学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