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被执行人朱初某在与申请执行人罗样某、朱兰某等人的5件附带民事赔偿纠纷系列案件中,因向法院虚假申报个人财产,被处于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这是元阳县人民法院第一起因被执行人虚假申报财产而被拘留的执行案件。

元阳一男子因虚假申报个人财产被拘留

    罗样某、朱兰某、罗认某、罗皮某、马兰某与朱初某因附带民事赔偿纠纷诉至元阳县人民法院,经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判处朱初某于判决生效三十日内兑清罗样某、朱兰某、罗认某等五人的个人经济损失共计575563.46元。判决生效后,朱初某支付5000元后再未履行给付义务,罗样某、朱兰某、罗认某等5人,分别向元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立即进行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除此之外,执行法官还赶往被执行人朱初某住所,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材料,并释明必须如实申报个人财产,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法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可是心存侥幸的被执行人朱初某在申报个人财产时,谎报了自己的财产情况,其行为严重影响了法院执行工作。

    经元阳县人民法院依法调查,发现朱初某在村里,除所申报的一栋两层砖混结构住房外,还经营着一间小卖部、一间棺木棚,栽种有2400余棵杉木树,另外,执行法官还从被执行人朱初某住所搜出了140公斤的香麻油,15麻袋的“毛茶叶”。对小卖部、棺木棚、2400余棵杉木树及其140公斤的香麻油,15麻袋的“毛茶叶”,执行法官依法予以查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本案被执行人朱初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执行法官依法决定对其采取拘留措施。被执行人朱初某无视法院申报财产令,被带上手铐时,方对自己无视法律的行为后悔不迭!

元阳一男子因虚假申报个人财产被拘留

    在被拘留4天后,被执行人朱初某主动与执行法官取得联系,提出可以先给付50000元,向执行法官承诺会在1个月内把2400余棵杉木树、140公斤的香麻油及15麻袋的“毛茶叶”进行销售,并把销售全部所得交纳至执行法官手中,扣除以上部分后,对尚欠执行案款将分期履行。

    看到被执行人态度转变,执行干警决定趁热打铁,一方面向申请人们说明目前被执行人经济条件有限,一次性全部履行案款确实存在困难,另一方面让双方都能心平气和地坐下来详谈,促成双方和解。

    在执行干警的不懈努力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1、朱初某当场支付50000元,并于2019年8月8日前,把销售2400余棵杉木树、140公斤的香麻油及15麻袋的“毛茶叶”的全部所得,交纳至元阳法院执行局;2、扣除已给付的55000元后,被执行人朱初某需给付申请执行人罗样某、朱兰某、罗认某、罗皮某、马兰某执行案款共计209454.46元,申请执行人罗样某、朱兰某、罗认某、罗皮某、马兰某自愿放弃其余部分的款项;3、从2020年起,被执行人朱初某,需在当年7月8日前交纳30000元至元阳法院执行局,直至需给付执行案款209454.46元全部兑清;4、5件执行案件的执行费全部由被执行人朱初某承担,并于2019年8月8日前交纳到元阳法院。

    被执行人具结悔过后,法院依法提前解除了先前对其采取的司法拘留措施。

    元阳县人民法院通过合理采取强制措施,既给被执行人以威慑和惩戒,让其认识到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和不申报或虚假申报财产的面临的严重不利后果,同时,又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最终促成了案件的部分执行和双方执行和解协议的达成,为案件的最终执结打下了基础,维护了法律权威。

责任编辑:肖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