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金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醉酒驾驶案件,当庭宣判赵某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5个月(实刑)并处罚金6000元整。
据了解,7月30日,赵某财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城区派出所方向驶往小黑桥方向,当行至金河镇政府门口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金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发现赵某财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通过呼气酒精测试仪依法对赵某财进行测试,乙醇含量为217毫克/100毫升,随后对其进行抽取静脉血液的行政强制措施。8月1日,经云南省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赵某财血样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43.59毫克/100毫升,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查,赵某财此次已经是今年第二次醉酒驾驶被公安机关查获,早在今年6月6日,赵某财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平县城区河东南路(信用社门口路段)被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中心鉴定:赵某财血样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64.79毫克/100毫升,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该案件中,金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吊销了赵某财的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考取),并于6月21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短短3个月时间,赵某财再次因醉酒驾驶被公安机关查获,其行为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极不负责的表现。在事实面前,赵某财对两次危险驾驶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近年来,为有效预防和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金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先后依法查处了多起醉酒驾驶违法犯罪行为,有效预防和减少了因酒驾醉驾引发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但仍有部分驾驶员心存侥幸。针对这一部分人员,公安机关一定依法予以严厉打击,一经查获一律依法上限处罚,绝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