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中高楼部分为渝景花园小区
    在经过了近三个月的等待后,10月31日,开远市渝景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接到了开远铁路运输法院的行政判决书。判决小区业委会起诉开远市国土资源局,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撤销颁发给红河州恒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车位产权证的诉求被驳回。
    不过,11月3日,业委会召开了小区的业主大会征求意见后决定上诉。
车库地面高出路面一米多
    渝景花园小区位于开远市景山路和一行路交叉口,建筑面积11万多平方米,为6幢19至27层的小高层建筑构成,共有760户。其中一楼为车库,二楼有一半为住宅,一半为公共用房。小区出入口面向一行路,其中车库出入口在小区大门两侧。该项目由红河州恒兴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07年12月获得住宅用地开发建设,至2011年底先后验收交付。
停车场入口,左侧为小区出入口
停车场入口,右侧为小区出入口
    2014年7月,小区成立了首届业主委员会,在查阅相关档案发现,该项目在报送规划审批时,车位数为301个,连同其它的可利用车位为411个。但实际车位只有183个,并且在当年开发商就向房管局申请办理了停车场的产权证(大证),又后申请将停车库分割办成了183个车位,并获得了产权证。
    2016年9月,小区第二届业委会成立后,继续推进着车位问题的解决。在多次和开发商协商未果的情况下,2017年4月,业委会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行政部门撤销向发开商办理的车位产权证。
    该案经多次反复变更被告后,最后开远市国土资源局成为了被告,而开发商则被列为诉讼第三人,并于8月7日上午开庭审理。
    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开发商取得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也取得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规划部门审批,小区下设防空地下室,停车位411个(含一层室内停车位301个),且半地下停车库和人防及辅助用房不计入总建筑面积。2012年,开发商向房管部门提出办理停车场、车库、摩托车、自行车库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获得了产权证,2014年又向房管部门申请将上述产权分割为183个车位并获得颁证。本案被诉行政登记行为是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行为。
停车场内极为拥挤
    至于行政机关对车位产权的登记是否合法,应否撤销。法院认为:渝景花园的半地下停车库的车位,属于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辆车库,具有构造上和利用上的独立性,没有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共有场地,也不属于利用人防地下室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开发商作为投资方,在未与业主对车位的权属作出约定的情况下,申请将投资的车位进行登记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至于开发商在建设中多次更改规划,则是规划变更审批的合法性问题,与车位权属是两回事,可另行民事诉讼。行政机关审查了开发商提交的相关证据均合法,向开发商颁发车库大产权证,并在后来的申请中,分割183个车位的行政登记合法。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上诉要求:确认车位是半地下车库还是地上车库
    记者得知,接到判决书后,业委会向小区全体业主公布了判决书,在征求了律师的意见后又召开了业主大会说明了情况,经多数业主表决同意上诉。
    上诉意见书认为:渝景花园小区的车库属于一层,且车库地面高于路面一米多,是和该房屋整体密不可分的一部分,该部分的资金成本,在业主购房时,已包含在购房款内,一审法院将此认定为地下车库,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开发商均未在法庭上提供车库独立建设有关财务账本资料。更未提供车库是单独于所有建筑独立投资、独立施工的证据。
停车场为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楼顶非住宅空间建成了小区业主的公共绿化休闲区
    就车库归属问题法院认为可以另行民事诉讼不符合本案实情,因为车库的颁证已经发生,如果撤销颁证则无法进行民事诉讼。同时,上诉意见也提出,在建筑施工项目中,从立项审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验收、交付等流程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生错误,均可能导致登记错误。在本案中,登记管理部门在开发商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内容建造的情况下还申请登记是违法违规问题,但法院以规划和登记不属于同一法律性质,不予司法行政审查,也是不恰当的。
首席记者 任锐刚 摄影报道

责任编辑:肖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