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红河州正在开展政府和国企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整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了明确规定,各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务必认真落实法定职责。
一、建设单位六项法定职责
1.建设单位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2.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3.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4.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总包单位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5.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6.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不得因争议不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二、施工总包单位八项法定职责
1.按照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2.存储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保函替代。
3.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4.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总包单位代发,总包单位按月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追偿。)
5.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6.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7.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8.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三、分包单位四项法定职责
1.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2.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3.配合总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4.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委托总包单位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
如有疑问,可联系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科,咨询服务电话:0873-37320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