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7日,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口法院)依法对以龚鹏飞为首的恶势力集团所犯罪行进行宣判,其中涉及罪名包括绑架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龚鹏飞首起犯意,并与其余成员通过相互邀约的方式聚集在中国河口和越南老街市等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该恶势力集团先通过中介和QQ、微信、网站等发布虚假广告信息,以招聘信息、出境办理无抵押借款、低利息贷款、帮助偷渡出境等为诱饵,诱骗国内各地人员前往河口。被害人到达河口后,龚鹏飞等人组织偷越国境至越南,然后引诱、骗取或强迫被害人进行赌博,最后以索取赌债为由,将被害人拘禁、扣押在越南。王少文和负责看守的人员对被害人采取打骂、饿肚子、蹲墙角等方式实施非法拘禁,对被害人亲属和朋友进行电话、视频威胁从而勒索钱财。一年之内,共勒索财物达人民币二十四万余元。被告人龚鹏飞、王少文等人为非作恶,多次实施绑架、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威胁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妨碍了我国边境管控,给河口县治安环境带来了极为恶劣的影响,逐渐形成以被告人龚鹏飞为首,以被告人王少文为骨干,被告人胡爱明、孙顺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河口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龚鹏飞犯绑架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被告人王少文犯绑架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万元。

    对该恶势力集团其他七名成员,分别按各自所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判处九年至二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相应罚金。

    继续追缴该恶势力集团所得的非法利益,并依法返还相关被害人。

通讯员 畅豫川 摄影报道

来源:新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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