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河口农场十八队公开开庭审理丁某云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一案。

    2018年1月,丁某云明知叶某(另案处理)租地是用于非法开口破坏高速公路护栏,仍将位于蒙河高速公路K214路段(河口往蒙自方向)旁的土地租给叶某,并收取叶某的“土地使用费”人民币23000元,后退还人民币20000元给叶某。2018年2月底,丁某云应叶某要求,再次以每月人民币20000元的价格将蒙河高速公路K214路段土地组给叶某,2018年2月至3月份,丁某云收取人民币20000元的“土地使用费”。2018年4月,叶某在蒙河高速公路K214处的土地上的非法开口被绰号叶峰的王某贤(另案处理)等人抢走,随后被告人丁某云到K214开口处找到王某贤,并向王某贤索要人民币20000元的“土地使用费”,之后王某贤给了丁某云人民币5000元。

    经河口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云作为河口农场生产队队长,明知叶某、王某贤使用土地的目的就是在蒙河高速公路K214路段私开道口,供有关车辆违规出入高速公路,在叶某找其商量时不仅不加以阻止,而是收取费用后放任叶某的行为,甚至在王某贤抢到非法开口后,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向王某贤索要所谓的“土地使用费”。社会影响恶劣,不宜使用缓刑。在破坏交通设施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丁某云所起的作用、地位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丁某云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追缴赃款人民币28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通讯员 河法院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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