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石屏县法院依法对普某锋等24名被告人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采矿罪、滥伐林木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被告人普某锋以宗族、家庭等关系为纽带,先后纠集被告人普某辉、普某学、龙某芬、黄某忠等23人,利用石屏县龙武镇柏木租村委会辖区及周边的矿产、林业等资源优势实施非法采矿、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违法犯罪活动,以暴力为后盾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以矿产资源为诱饵实施诈骗犯罪。该组织通过对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者打考勤、给付工资、请吃饭、给出场费、统一配置手机铃声和迷彩服等方式,加强对组织成员的管理,初步形成了分工明确的犯罪组织。2014年,普某锋与他人合伙成立红河森宝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此以后,上述犯罪组织依托红河森宝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实施犯罪活动。被告人普某锋等人通过公司的其他股东注入资金,依托公司实施非法采矿、滥伐林木、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来攫取非法经济利益,在聚敛大量资金之后,将其部分资金汇入个人银行帐号,并由犯罪组织进行统一管理、分配和使用,用于购买机械、车辆、支付工资、生产经营的开销以及继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以维系该组织的稳定、发展壮大,形成了“以黑护商”“以商养黑”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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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2年以来,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先后有组织地实施了多项违法犯罪活动,共非法采挖了价值人民币296.92万元的矿产,滥伐林木573.2亩,滥伐林木幼树29386株,超采林木活立木蓄积量612.0859立方米,改变原土地用途、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为51.84亩,采取软暴力手段迫使29户村民违背意愿低价流转土地使用权。有组织地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活动,随意殴打、拦截、恐吓他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为争夺矿产资源,多次与竞争对手持械聚众斗殴,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为谋取不法利益,以辖区矿产资源为诱饵,多次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59.6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普某锋纠集被告人普某辉等20人为实施违法犯罪而形成了分工明确、成员较为稳定、规范管理的犯罪组织,被告人普某锋系该犯罪组织的首要分子,应按照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普某锋犯罪情节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遂以普某锋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采矿罪、滥伐林木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普某辉等20名组织成员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其他罪名,分别判处二十年至四年不等刑罚,并处82万元至4万元不等的罚金,判处罚金累计523.5万元。

对李某明等3名非组织成员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二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针对被告人普某锋等24人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公诉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处由普某锋等被告人负责赔偿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矿产资源损失、土地恢复治理费、植被恢复费,合计人民币376.79万元。

同时,为有力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坚持“打财断血”原则,没收被告人普某锋的手机两部、挖掘机出售款56.63万元、车辆三辆、挖掘机一台、装载机二台。没收其余被告人涉案财物手机九部、房屋一套、车辆四辆、现金34.54万元。上述财产一律上缴国库,其他违法所得将继续予以追缴。

(阿瑞)

责任编辑:曹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