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这套房子你们不能执行,我与被执行人普某某已经离婚了,离婚时候我们约定了这套房子归我……”近日,石屏法院受理了一起执行异议案件,案外人因房产被该院查封便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

异议人(案外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普某某曾系夫妻关系,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普某某以开服装店、还信用卡为由向借款共计450余万元。2018年11月,李某某与普某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明确约定上述涉案房屋归李某某所有,但未进行过户登记办理。离婚后,普某某因无力偿还借款东窗事发,被石屏法院以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万元。上述判决生效后,普某某一直未履行罚金义务,该院便启动罚金执行程序,裁定对普某某名下与李某某共有的房屋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执行裁定作出后,李某某表示不服,指出该房产在自己与普某某离婚时双方就已经作了协议分割,目前房屋已经归自己所有,法院无权执行查封,便向该院提交了执行异议申请,希望法院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

收到案外人李某某的申请后,该院予以审查立案,并移送执行局办理。承办法官及时展开调查,查询核实李某某、普某某的婚姻状况和该涉案房产的登记情况。经查实,该涉案房产登记于李某某、普某某和何某某(李某某母亲)三人名下,为三人共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该案中,李某某与普某某离婚时虽在协议中约定房屋归李某某所有,但未作变更登记,故普某某依然对房屋享有所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该案中,该院对涉案房屋查封时已按规定及时通知共有人,其查封并无不当,故案外人李某某对房屋查封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该院依法作出裁定予以驳回李某某的异议请求。

(罗茂娇、郑春莲)

责任编辑:曹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