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屏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3月1日上午9点,随着一声庄严的法槌敲击声,备受关注的以被告人李某永为首,被告人李某、李某辉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敲诈勒索、故意伤害、赌博一案在石屏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该案系石屏县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的首例刑事案件。

    为营造“扫黑除恶”高压态势,该案宣判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直播并全程录音录像,石屏电视台派出记者同步录播报道。此外,当天,云南省各地法院在省高院的统一组织下,对涉黑涉恶类刑事案件分别在当地集中同步宣判,全面实现“扫黑除恶”同频共振效应,有效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分子。

石屏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李某永、李某、李某辉经常纠集在一起,为谋取不法利益,有组织地采用威胁、滋扰、纠缠或者其他手段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向有关人员收取“保护费”,在一定区域充当“地下执法队”,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生活秩序。三名被告人收“保护费”、“地下执法”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巨大,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李某永、李某、李某辉应认定为恶势力,该团伙共同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属于以恶势力名义进行敲诈勒索。据查:被告人李某永多次敲诈勒索的数额为十七万余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敲诈勒索的数额为三万余元,数额较大;被告人李某辉敲诈勒索的数额为三万余元,数额较大。该恶势力团伙以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数额共计人民币二十万余元。故被告人李某永、李某、李某辉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均应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刀某、赵某平与多人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两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永、李某飞、蔡某梅、温某思、吴某平、王某义、杨某琼、李某东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八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永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总和刑期八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

    二、被告人李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三、被告人李某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四、被告人刀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五、被告人赵某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六、被告人李某飞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七、被告人王某义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

    八、被告人温某思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

    九、被告人蔡某梅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十、被告人吴某平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十一、被告人杨某琼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十二、被告人李某东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通讯员 白龙、罗茂娇 报道

责任编辑:肖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