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15日晚,发生在弥勒市上清路上的一起教练车撞死行人案,因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中城镇居民和农民“同命不同价”的争论终于有了结果,最近,死者家属收到了弥勒市人民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弥勒市支公司及弥勒市兴农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站,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死者家属各项费用92万余元。而肇事驾驶人则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肇事地点位于人行横道上
公诉机关弥勒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弥勒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8月15日,被告人普玉生驾驶弥勒市兴农机动车技术培训站的云G3654号教练车,在弥勒市上清路由西向东行驶,21时26分,行至上清路保平村岔路口路段时,与由北向南横过人行横道的龙秋兰、黄国华夫妇相撞,造成两人受伤,车辆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龙秋兰后送弥勒第一医院抢救无效于8月24日上午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责任认定,普玉生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龙秋兰和黄国华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认定书发出后,驾驶人和培训站均无异议,培训站普玉生是单位员工,当时是驾车外出购买器材,是公事,表示愿意承担属于培训站的责任。
在这个多方都无异议的事故和责任认定中,在解调赔偿时包括培训站和保险公司都产生了分歧。原来,龙秋兰和黄国华都是农村居民户口,保险公司和培训站都认为应该农村居民的计算方法给予赔偿。但是,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按事故受理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得出的。由于各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悬殊数倍,按此基数计算出来的死亡赔偿金,也就悬殊数倍。这就是农民命远远低于城镇居民命的“同命不同价”现象。而常规计算,城镇居民的赔偿计算数额是农村居民的3至4倍。
肇事车辆所属的驾校
因为司法实践中这种“同命不同价”的赔偿方式引起了很多的矛盾,为此,有法院结合如今城镇化进程的推进,以及农民进城务工的现实等因素考虑,云南省、红河州均探索了的过渡模式,就是农村居民只要在城镇居住就业满一年以上、有相对固定的收入,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那死者龙秋兰和伤者黄国华如何证明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呢,原来,此前,两人均在开远的小工厂打工,由于离开开远已经将近一年,黄国华已无能力找到在开远打工的证据。为此,龙秋兰亲属聘请了在开远的云南法砝码律师事务所王国防律师代理此案的民事赔偿部分。
王律师接到委托后,先后到黄国华夫妇俩在开远打工时的租住处、打工的工厂、派出所等地,获得了他们在开远的居住、打工的证据材料,并在开庭时向法庭提交,同时要求法庭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给死者家属的赔偿额。
法院判决书
最终,弥勒市人民法院经过慎重审理后,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为被告人普玉生受雇于培训站,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生交事故,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应由其雇主负责赔偿。人保弥勒市支公司是肇事车辆的承保人,在该车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予以赔偿。在按城镇居民计算的死者龙秋兰家属的赔偿金中,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赡养费、抚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923022.33元,由人保弥勒市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万元,在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1万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50万元。余下的部分,由培训站赔偿,扣除前期垫付的医疗费,培训站还应支付182140元。
记者了解到,法院判决后,被告人及两被告均没有上诉,且培训站已经支付了赔偿款到法院,保险公司的赔偿款也将支付到法院。
王国防律师称:法院能将此案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除了法院在这些年的审判中,更注重实际外,关键的一点就是要有在城镇居住工作的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收入、购房合同、租房合同、房租收据、暂住证等等。此案中,夫妇俩在开远打工时没有劳动合同,也没有租房合同,甚至暂住证都不见了,只有由律师再去找相关人员作证,同时,也到派出所查到了死者当时办理暂住证时的登记表,这些证据材料提交给法院后,法院才采信的。为此,王律师提醒进城务工居住的农民朋友,暂住证、劳动合同、租房合同、租房收据等等,最好还是办理,并且收集保存着,遇到关键时刻才能起到关键作用。该案如果没有向法庭提供那些证据,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的话,只能得到30万元左右的赔偿。
首席记者 任锐刚 摄影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