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晚发生在弥勒市上清路上的一起教练车撞死行人案,又因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中城镇居民和农民“同命不同价”的计算方法,让这起事故久拖难决。12月19日:驾校校长告诉记者:我们也希望法规中的赔偿标准能城乡一致。


肇事地点位于人行横道上

    今年8月15日晚9点26分,天正下着雨,弥勒市朋普镇新车村委会小凹者村的农民黄国华和妻子龙秋兰才准备去吃晚饭,在从弥勒市上清路保平村岔口的人行道上穿过时,黄国华只差一步就跨上路沿,突然看到眩眼的灯光正朝自己冲来,连忙转身要拉过身后的妻子,手刚摸到妻子的手,两人就被从弥勒大道方向驶来的车撞倒在地,随后,龙秋兰被送往弥勒市第一医院抢救,但因龙秋兰为重度颅脑损伤,在抢救9天后,于8月24日上午去世。事后黄国华及家人得知,肇事车辆为弥勒市兴农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站的捷达牌教练车,而当时的驾驶人为普姓驾驶人。肇事后其下车查看时,黄国华看到其走路有些跛,感觉有残疾一样。而普也称是驾校的教练。

    其后,法医鉴定意见书称:龙秋兰符合交通事故机械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并呼吸循环衰竭死亡。9月14日,弥勒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普某某驾驶机动车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其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过错,当事人龙秋兰和黄国华均无过错行为。为此认定:驾驶人普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龙秋兰和黄国华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认定书发出后,驾驶人和驾校均无异议。驾校也承认,普某某是驾校员工,当时是驾车外出购买器材,是公事,驾校也表示愿意承担属于学校的责任。

    在这个多方都无异议的事故和责任认定中,谁知却在解调赔偿时双方之间产生了激烈的分歧和冲突。

    原来,龙秋兰和黄国华都是农民户口,10月11日,交警召集包括保险公司在内的相关人员参加首次调解时,当保险公司人员初步计算出了死亡赔偿金时,由于与其计算的悬殊巨大,当即受到了黄国华家人的强烈抗拒和指责,几分钟之后,双方就不欢而散。

    原来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按事故受理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得出的。但是,由于各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悬殊数倍,按此基数计算出来的死亡赔偿金,也就悬殊数倍。这就是农民命远远低于城镇居民命的“同命不同价”现象。

    也正因为司法实践中这种“同命不同价”的赔偿方式引起了很多的矛盾,为此,结合如今城镇化进程的推进,以及农民进城务工的现实等因素考虑,云南省、红河州均探索了的过渡模式,就是只要在城镇就业一年以上,即使是农民户口,在有相关工资收入、务工收入、劳动合同等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赔偿金额。

肇事车辆所属的驾校

    11月1日,弥勒市交警大队组织了第二次调解,在调解中,驾校本着充分告知的原则,向黄国华及家人告知了上述事项,但也许是理解有误,也许是还在气头上,或者对对方并不信任,黄国华家人以上述证据不应该由自己提供,双方的调解又是无果而终。

    接到黄国华家人的反映以及反映中提到的几处质疑,9日上午,记者前往弥勒市兴农驾校采访此事。驾校韩校长告诉记者:当时的肇事驾驶人是驾校的招生员而不是教练,其腿部一直有痛风毛病。当天驾车也是因公外出,驾校并不回避和推诿应承担的责任。至于反映中提到的驾驶证问题,韩校长称:驾驶人的驾照是国家机关颁发的合法证件,驾校并不能拒绝他。双方之间调解无法达到一致的根源,就在于目前的法规计算中,出现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同命不同价”的矛盾,驾校也很希望这样的赔偿计算标准能是城乡一致,但又不是驾校所能左右的。

    驾校法律顾问乔律师则称:因为涉嫌交通肇事罪,交警大队已经提请检察机关对肇事者进行审查,在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时,法院还有一次调解。因此建议受害者家属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争取在这一阶段就诉前解决此事。

首席记者 任锐刚 摄影报道

责任编辑:肖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