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总局163号令)及红质监发[2016]37号文件(关于加强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证后监督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并履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的法定义务,全面落实安检机构主体责任,规范检验行为,确保检验质量,提高服务水平,本公司现向社会自我声明如下: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断提高机动车安检机构检验技术水平,确保检验行为规范和检验工作质量。

二、依法取得安检机构资质认定、检验资格许可,在批准的检验范围内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不超出检验范围开展检验和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认定和检验资格许可证书。

三、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检验活动,严格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实施检验。保证在用设备正常完好,在用计量器具依法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参加检验能力比对试验。确保检验项目齐全,检验记录真实、规范,确保检验结果正确、公正、客观,并对检验结果负责,不向委托人出具虚假检验数据。

四、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有保密要求的,遵守保密规定。

五、加强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不断提高检验服务水平。

六、保持信息系统通畅,及时向监管部门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信息。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中发现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的,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七、积极配合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按期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八、如需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3个月以上,按有关规定报资格许可发证部门备案,上交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印章,并于停业前1个月向社会公告。

九、不推诿或拒绝客户的投诉或异议,不要求其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机动车维修、保养。

十、自觉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要求,自觉接受公众、客户、媒体的监督,如违反有关规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和法律后果。

红河个旧晓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肖艺